請求確認限定繼承利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69號
TNDV,106,補,769,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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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顏嘉億
      顏江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
      田杰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限定繼承
利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40,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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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