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顏嘉億
顏江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
田杰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限定繼承
利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40,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