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56號
TNDV,106,補,756,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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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蘇明家
被   告 焦吳阿甜
      胡清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000元【計算式
:2,0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
之公告現值)×67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原告之應有部分)=6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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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