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蘇明家
被 告 焦吳阿甜
胡清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000元【計算式
:2,0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
之公告現值)×67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原告之應有部分)=6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