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39號
TNDV,106,補,739,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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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曾雅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鴻成(房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大埤所
(警員賴國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大埤所(警員沈文信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葉美菁)、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曹合一)、督察員(鄭祺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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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