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蕭淵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淑芳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8,03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