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19號
TNDV,106,補,719,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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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蕭淵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淑芳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8,034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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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