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靜嫻、林恩山、吳光釗、周舒雁、高金枝、葉
居正、柯勝峰、莊家政、陳信雄、蔡清籐、蔡璋憲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