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7號
TNDV,106,補,587,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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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靜嫻、林恩山、吳光釗、周舒雁、高金枝、葉
居正、柯勝峰莊家政陳信雄蔡清籐蔡璋憲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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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