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郭保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27日所為96年度票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票字第五二九二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郭保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保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6年7月24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案號 :本院96年度票字第5292號),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及所附 本票正本發票人均係「郭保材」,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然本院96年度票字第5292號裁定所載相對人姓名卻 為「郭保村」,顯係將「郭保材」誤植為「郭保村」,而發 生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 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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