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6年度,2號
TNDV,106,消債聲免,2,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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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李和成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張豐田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張豐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李貞鋼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旭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且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自民國 103年3月起每月如期繳納還款金額迄今(即106年9月),共 計還款達43期,現聲請人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 斷,確診為肺腺癌,並移轉至頸部、脊椎,需持續接受化學 治療及放射治療而無法工作,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 生方案之繳款有重大困難,恐有無法按期履行之虞,為此依 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 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前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 ,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債務人所述上情,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132號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單、抗癌藥物治療同意 書等件供參,可信債務人罹患重大疾病及實施化學治療等情 無誤。按罹癌患者,於接受化學治療期間,對於身體健康破 壞極大,不但抵抗力降低,伴隨藥物副作用等影響,體力衰 弱而無法工作等情,此為常人所知悉,債務人因罹患癌症, 需施以化學治療,無法工作而有無法按期清償乙節,自屬非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四、惟債務人聲請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項予以裁 定免責乙節,除需符合除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 大困難之要件外,尚需具備「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 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 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要件,此有上開條文規定 可資參照。茲依債務人提出之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 裁定之附件所載,債務人應履行清償期數為72期,債務人自 陳共計清償43期,顯未達3/4之比例。再經本院發函全體債 權人詢問,除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期陳報 ,其餘債權人均已具狀陳報於更生程序期間業已受償之期數 及金額,未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即75%),亦有陳報狀等 附件可參。是債務人對於各債權人之清償額,未達原定數額 四分之三之事實,應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因罹患癌症,需實施化學治療,無法 工作,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情狀。 惟其對於各債權人之清償額未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此經本 院查明在案,已如上述。從而,本件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5條第2項聲請裁定准予免責之要件不符,其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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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