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胡忠銘
代 理 人 梁淑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
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 學院基金會之董事長,上開財團法人已於民國87年12月3日 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及向本院聲請准予登記,並發給 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嗣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6屆第8次會 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四條(詳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准予變更 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 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新舊捐助章程各乙份、變更捐助章 程條文對照表、第6屆第8次董事會簽到表及董事會議錄及法 人登記證書(本院登記簿第28冊第1頁第421號)供核,可信 為真正。惟上開修正之章程內容,其中關於董事會之成員及 董事長之選任方式,已涉及變更財團之組織,本院依非訟事 件法第62條規定,應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茲據臺南市 政府民政局106年10月2日函覆表示,修正章程第7條,董事 人數修正為13至17名,與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 治條例第11條第1項應為定額單數之規定不符,其餘變更內 容與上開自治條例規定尚符(參見本案卷附之函文)。又審 酌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本次修正之 捐助章程,除第七條之董事人數外,其餘修正內容將董事長 一職回歸由教會總會銓派,並為符合教育部106年3月13日立 案申請書之審查意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 計制度實施辦法而為適當之修正,核與該基金會設立之目的
與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不相抵觸,是聲請 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此部分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其餘聲請即變更章程第七條部分,因與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 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董事人數應採定 額單數規定不符,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