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蔡錦旋
蔡祈旺
蔡金義
李蔡錦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姜維(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北門區新圍31號
)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