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309號
TNDV,106,司票,2309,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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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曹耀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TENORIO ARMAND JOSEPH MALLEY(馬爾利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TENORIO ARMAND JOSEPH MALLEY(馬 爾利)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6年3月29日、到期日106年3月29 日、面額新臺幣48,495元之本票1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然其提出相對人居留證期限業已屆至,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後7日內提出相對人居留 期限尚未逾期之最新居留證影本,該通知於106年9月20日合 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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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