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21號
TNDV,106,司拍,421,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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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李榮惠
相 對 人 黃徐甘菊
債 務 人 黃敏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民國104年6月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170,8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 106年6月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 尚欠本金4,170,8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 、款項借用證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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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21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將軍區 │苓子寮段│一小段│663 │75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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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