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38號
TNDV,106,司拍,338,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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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廖昱翔即蔡丞恩
法定代理人 廖郡玟即廖郡穎
相 對 人 蔡劉惠英
債 務 人 蔡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 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同條第2 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 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 人提起異議之訴」,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 情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 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 無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 ,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 物。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 ,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 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 ,即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最 高法院著有89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蔡凱翔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 登記予相對人蔡劉惠英,嗣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間, 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8號和解筆錄內容一、㈡ 約定,債務人蔡凱翔願於民國104年6月8日起至112年4月 止,按月於每月8日前匯款新臺幣(下同)17,950元之扶 養費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廖郡玟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 壢分行帳戶內,如有一期逾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並依上開和解筆錄三、約定,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2,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擔



保上開和解筆錄之給付,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2年4 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104年7月31日登記在案。
㈡茲因債務人蔡凱翔自106年3月起即未依上開和解筆錄內容 給付,共計74個月,扣除先前溢匯金額2,200 元後,尚欠 1,326,100 元及利息,依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98號和解筆 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申請書等影本 各1件、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蔡凱翔匯款金額及尚未清償金額統計表、存款交易明細 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債務人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先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嗣 相對人再將信託財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依首開 規定及說明,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 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故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 函通知債務人蔡凱翔及相對人蔡劉惠英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 人蔡劉惠英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至今未具狀表示意見,債務 人蔡凱翔則具狀表示:已依約給付至106 年2月8日,未給付 之月份為106年3月8日至112年3月8日,未給付月份共計73個 月,未給付金額為1,310,350元,並非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云 云。惟經本院計算後,自106年3月8日起至112年4月5日(聲 請人廖昱翔即蔡丞恩成年前一日)止,共計73個月又29日, 即1,327,142元【計算式:(17,950×73)+(17950×29/3 1)=1,327,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先前溢匯金額 2,200元後,應為1,324,942元始為是,而抵押權人聲請法院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 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 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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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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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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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鹽新段 │1132│1749.00 │10000分之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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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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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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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5│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4層樓房│66│66│平│鋼筋│6.│3.│平│全部 │
│ │3 │鹽行里中正北│康區鹽新│鋼筋混凝│.9│.9│方│混凝│34│98│方│ │
│ │ │路19巷1之1號│段1132地│土造 │4 │4 │公│土造│ │ │公│ │
│ │ │十一樓之1 │號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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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鹽新段5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 │
│共有部分:鹽新段5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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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