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94號
TNDV,106,司拍,194,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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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傅錦祝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方進興
      汪靈佑
      汪輝濱
      汪青發
      汪正秋
      汪主義
      汪崑河
      汪崑池
      汪義發
      汪義勇
      汪武良
      劉秋言
      汪天進
      汪銀夏
      汪也乃
      汪建期
      汪讚軒
      汪慶祥
      汪再福
      汪富豪
      汪諸德
      汪瑞松
      汪文有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秉權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嘉慧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淑敏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全福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楊汪錦秀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楊汪阿雪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陳會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俊任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燦騰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黃秀娥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宗泰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俊宏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姵褕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天發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陳汪金珠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金女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王汪金美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陳汪金惠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吳連金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莎艾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麗華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美娥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陳淑女即汪大郡之繼承
      汪茱蓉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茱雲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汪茱婷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邱助雄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邱柏槐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邱順明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邱順生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林柏豪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林依璇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林詩軒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陳汪阿月即汪大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汪崑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汪義發汪義勇方進興汪武良劉秋言汪天進汪銀夏汪輝濱汪青發汪主義汪正秋汪也乃汪建期汪讚軒汪靈佑汪慶祥汪崑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汪崑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汪義發汪義勇方進興汪武良劉秋言汪天進汪銀夏汪輝濱汪青發汪主義汪正秋汪也乃汪建期汪讚軒汪靈佑汪慶祥汪崑河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復已揭示。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汪義雄於民國90年4月2日以重測前之臺南縣永康市 ○○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27分之1,存續期間自民國90 年4月2日起至93年4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93年4月2日 ,經登記在案。
㈡嗣本院89年度訴字第1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將原永康區 大灣段1909地號分割出大灣段1909、1909-7、1909-8、19 09-9、1909-10、1909-11、1909-12、1909-13、1909-14 、1909-15、1909-16、1909-17、1909-18、1909-19、190 9-20、1909-21、1909-22、1909-23、1909-24、1909-25 、1909-26、1909-27等22筆土地,將原90年4月2日設定之 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90永權他字第2200號抵押權轉載至 分割後22筆土地,設定權利範圍為1/27。又上開分割後22 筆土地與同段1909-1、1909-5地號等24筆土地於93年11月 5日土地地籍圖重測,經重測後之地號為如附表所示22筆 土地及永康區北灣段969地號共23筆土地,又第三人汪義 雄於97年6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經本 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另永康區北灣段971(重測前為大灣段1909-7)地號土 地、北灣段969(重測前為大灣段1909-9)地號土地,業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123146號強制執行拍 定,北灣段969、971地號土地抵押權已塗銷,尚有不足額 2,327,040元未清償;其中之一所有權人汪大郡已於61年1 月2日死亡,併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又其中繼承人汪 莎艾為外籍配偶(泰國人),在台無戶籍資料。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6件、土地登記謄本 、汪義雄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 庭106年6月5日南院崑家戊97年度繼字第1788號函、本院 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汪大 郡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06年8月22 日106南院崑家字第1060045195號函等為證。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附表 所示所有權人及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 之遺產管理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汪讚軒於收受該通知後



具狀表示:聲請人並未提出給付借款之證明、對於第三人汪 義雄以其所有持分向聲請人借款之事全然不知、聲請人得聲 請拍賣之訴訟標的價額是否為2,327,040元尚待確定,請求 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云云,其餘附表所示所有權人及管 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則 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 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 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 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 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 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㈡依聲請人所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其所 有權人詳如附表所載各筆土地之相對人及管理者,即汪崑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汪義 發、汪義勇方進興汪武良劉秋言汪天進汪銀夏汪輝濱汪青發汪主義汪正秋汪也乃汪建期、汪讚 軒、汪靈佑汪慶祥汪崑河,其餘相對人並非抵押物之所 有權人,聲請人對此部分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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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設定 權利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圍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48 │38.89 │27分之1 │
│001 ├───┴────┴────┴──┴────┴───────┤
│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49 │198.73 │27分之1 │
│002 ├───┴────┴────┴──┴────┴───────┤
│ │所有權人:方進興
│ │重測前:大灣段1909-27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0 │200.56 │27分之1 │
│003 ├───┴────┴────┴──┴────┴───────┤
│ │所有權人:汪靈佑
│ │重測前:大灣段1909-26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1 │320.71 │27分之1 │
│004 ├───┴────┴────┴──┴────┴───────┤
│ │所有權人:汪輝濱
│ │所有權人:汪青發
│ │所有權人:汪主義
│ │所有權人:汪正秋
│ │重測前:大灣段1909-25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2 │519.84 │27分之1 │
│005 ├───┴────┴────┴──┴────┴───────┤
│ │所有權人:汪崑河
│ │所有權人:汪崑池
│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
│ │所有權人:汪義發
│ │所有權人:汪義勇
│ │所有權人:方進興




│ │所有權人:汪武良
│ │所有權人:劉秋言
│ │所有權人:汪天進
│ │所有權人:汪銀夏
│ │所有權人:汪輝濱
│ │所有權人:汪青發
│ │所有權人:汪主義
│ │所有權人:汪正秋
│ │所有權人:汪也乃
│ │所有權人:汪建期
│ │所有權人:汪讚軒
│ │所有權人:汪靈佑
│ │所有權人:汪慶祥
│ │重測前:大灣段1909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3 │244.70 │27分之1 │
│006 ├───┴────┴────┴──┴────┴───────┤
│ │所有權人:方進興
│ │所有權人:汪靈佑
│ │重測前:大灣段1909-23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4 │80.14 │27分之1 │
│007 ├───┴────┴────┴──┴────┴───────┤
│ │所有權人:汪天進
│ │重測前:大灣段1909-24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5 │87.36 │27分之1 │
│008 ├───┴────┴────┴──┴────┴───────┤
│ │所有權人:汪建期
│ │重測前:大灣段1909-22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6 │88.36 │27分之1 │
│009 ├───┴────┴────┴──┴────┴───────┤
│ │所有權人:劉秋言
│ │重測前:大灣段1909-21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7 │84.59 │27分之1 │
│010 ├───┴────┴────┴──┴────┴───────┤
│ │所有權人:汪武良
│ │重測前:大灣段1909-20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58 │142.12 │27分之1 │
│011 ├───┴────┴────┴──┴────┴───────┤
│ │所有權人:汪武良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9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0 │80.11 │27分之1 │
│012 ├───┴────┴────┴──┴────┴───────┤
│ │所有權人:汪慶祥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8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1 │60.65 │27分之1 │
│013 ├───┴────┴────┴──┴────┴───────┤
│ │所有權人:汪慶祥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7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2 │49.95 │27分之1 │
│014 ├───┴────┴────┴──┴────┴───────┤
│ │所有權人:汪崑池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6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3 │48.59 │27分之1 │
│015 ├───┴────┴────┴──┴────┴───────┤
│ │所有權人:汪崑河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5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4 │154.63 │27分之1 │
│016 ├───┴────┴────┴──┴────┴───────┤
│ │所有權人:劉秋言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4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5 │73.40 │27分之1 │
│017 ├───┴────┴────┴──┴────┴───────┤
│ │所有權人:汪讚軒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3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6 │304.76 │27分之1 │
│018 ├───┴────┴────┴──┴────┴───────┤
│ │所有權人:汪銀夏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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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7 │109.30 │27分之1 │
│019 ├───┴────┴────┴──┴────┴───────┤
│ │所有權人:汪義勇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1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68 │110.43 │27分之1 │
│020 ├───┴────┴────┴──┴────┴───────┤
│ │所有權人:汪義發
│ │重測前:大灣段1909-10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灣段 │970 │80.76 │27分之1 │
│021 ├───┴────┴────┴──┴────┴───────┤
│ │所有權人:汪也乃
│ │重測前:大灣段1909-8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中灣段 │217 │15.51 │27分之1 │
│022 ├───┴────┴────┴──┴────┴───────┤
│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
│ │重測前:大灣段1909-5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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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