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6年度,192號
TNDV,106,司家聲,192,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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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詹豊助
代 理 人 黃正彥律師
相 對 人 施瑩沛
      詹詠荃
      詹孟季
      詹霈宜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詹豊助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 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 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 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詹豐助起訴請求相對人詹詠荃詹孟季詹霈宜施瑩沛等人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13號裁定裁准訴訟救 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 家聲字第16號裁定駁回在案,其中裁定主文第二項載明聲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該裁定業於確定,上情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核本件為因財產權而 起訴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開規定計算其請求之標的價額, 聲請人詹豐助共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 ,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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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