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53號
TNDV,105,重訴,153,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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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黃勝義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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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