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被 告 黃勝義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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