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10號
TNDV,105,醫,10,2017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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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宋普生即元新眼科診所謝樂偉
謝樂偉眼科診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9 月12日本院105 年度醫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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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