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黃瑞章
相 對 人 黃進農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相 對 人 黃謝釵
訴訟代理人 黃清峯
相 對 人 黃連自
訴訟代理人 黃勇傑
相 對 人 黃壹雄
黃瑞益
黃福安
黃瑞謨
黃進國
相 對 人 汪春滿
訴訟代理人 洪花季
相 對 人 黃建森
黃泉興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德泰
相 對 人 黃曾金滿
訴訟代理人 黃添福
相 對 人 黃銀樹
黃洲郡
黃智暉(即被告黃慶彬、黃金裕、黃至賢、黃建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昭明
訴訟受告知 何淑慧
人
楊智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王智暉」記載,應更正為「黃智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