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號
TNDV,104,訴,25,2017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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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郭枝旺
      郭文振
      郭義順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文斌律師
視同上訴人 郭國棟
      郭寶祥
      毛足子
      郭健夫
      郭錦聰
      郭文華
      郭崇仁
      郭鴻年
      郭群豪
      郭博仲
      郭松從
      郭昆淵
      郭眞郎
      郭世豪
      郭世勳
      林蕾
      郭蓋世
      郭泰廷
      郭廷魁
      郭廷鑑
被 上訴 人 郭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8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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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