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0號原 告 梁弘霖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複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被 告 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薰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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