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50號
TNDV,104,訴,1850,2017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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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0號
原   告 梁弘霖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被   告 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薰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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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