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徐嘉臨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892 號),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辛字第8108號執行案
件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 辛字第8108號執行指揮書備註欄記載聲請人為累犯,惟聲請 人所犯侵占案件係屬再犯,並非累犯,此嚴重影響聲請人行 刑累進處遇之分數及假釋之時間,為此聲明異議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次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 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 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 字第936 號裁定參照)。另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 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第458 條規 定至明;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 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 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301 號裁定參照)。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 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判決業經確 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 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62號」裁定參 照)。準此,在上開確定判決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 變更前,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聲明異議。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以 106 年度易字第892 號判決以受刑人有累犯之情形,並判處 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 年度執辛字第8108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惟查,本 院106 年度易字第892 號確定判決並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 序撤銷或變更等情,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據,是在上開確定判決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 更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內容
為指揮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據 此,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 當而聲明異議,於法未合。從而,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