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詩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六年度執緝字第一二五九號、一○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四
○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詩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薛詩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80 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