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10號
TNDM,106,易,110,2017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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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鄭賢祳
      鄭清秀
      周素美
      黃惠燕
被   告 陳玲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本件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於本院106年度易字 第110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民 國98、99年間召集多起互助會,自任會首,召集原告及其他 多人共組互助會(合會會期、會款、運作方式詳如附表二所 示),被告利用會員間彼此未全然認識之機會,製作互助會 員名冊捏造多名人頭會員亦參與互助會,又明知並無人投標 ,竟先後以口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 某會員得標云云,致使原告等人誤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 持續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詐欺金額欄之互助會款予被告, 而被告則將互助會款挪為己用,未繳納予其他互助會會員,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損 害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被訴施用詐術詐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犯行, 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0號 刑事判決可憑,揆諸上揭說明,原告關於如附表二所示部分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至原告關於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訴,因刑事部分業經判處有 罪,本院認其此部分之請求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審判,乃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一:
┌──┬────────┬───────┬──────┬────────────┐
│編號│會期起迄日期 │合會金額及運作│告訴人、被害│被告詐欺金額(新臺幣) │
│ │ │方式 │人參與會份 │ │
├──┼────────┼───────┼──────┼────────────┤
│ 1 │98年12月21日-101│10,000元;死會│鄭賢裖2會( │鄭賢裖:37萬8,400元 │
│ │年3月(共28會, │繳交10,000元,│以鄭志能名義│ │
│ │已進行22會) │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 │ │
│ │ │標金額繳納 │ │ │
│ │ │ │ │ │
├──┼────────┼───────┼──────┼────────────┤
│ 2 │99年3月26日-101 │10,000元;死會│周素美1會 │周素美:16萬5,300元 │
│ │年4月(共26會, │繳交10,000元,│ │ │
│ │已進行19會) │活會則依當月得│ │ │
│ │ │標金額繳納 │ │ │
│ │ │ │ │ │
│ │ │ │ │ │
├──┼────────┼───────┼──────┼────────────┤
│ 3 │98年1月15日-100 │10,000元;死會│周黃寶貴1會 │周黃寶貴:26萬3,500元 │
│ │年8月(會單記載 │繳交10,000元,│(以秀娥名義│ │
│ │為98年1月15日起 │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 │ │
│ │迄100年4月止,但│標金額繳納 │ │ │
│ │後來有加4會,故 │ │ │ │
│ │共32會,已進行完│ │ │ │
│ │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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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12月25日-101│10,000元;死會│周德勝1會 │周德勝:12萬7,500元 │
│ │年1月(共26會, │繳交10,000元,│ │ │
│ │已進行22會) │活會則依當月得│ │ │
│ │ │標金額繳納 │ │ │
│ │ │ │ │ │
│ │ │ │ │ │
├──┼────────┼───────┼──────┼────────────┤




│ 5 │99年12月2日-102 │5,000元;死會 │周黃寶貴1會 │周黃寶貴:4萬3,000元 │
│ │年5月(共30會, │繳交5,000元, │(以其子周宗│ │
│ │已進行10會) │活會則依當月得│賢名義,會單│ │
│ │ │標金額繳納 │記載為周宗憲│ │
│ │ │ │名義參加)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會期起迄日期 │合會金額及運作│告訴人、被害│被告詐欺金額(新臺幣) │
│ │ │方式 │人參與會份 │ │
├──┼────────┼───────┼──────┼────────────┤
│ 1 │98年7月18日-100 │10,000元;死會│鄭賢裖2會( │鄭賢裖:22萬3,600元 │
│ │年9月(共26會, │繳交10,000元,│已收取1會, │鄭清秀:22萬3,600元 │
│ │已進行完畢) │活會則依當月得│以鄭志能名義│ │
│ │ │標金額繳納 │參加)、鄭清│ │
│ │ │ │秀1會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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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10月10日-101│5,000元;死會 │鄭賢裖3會( │鄭賢裖:30萬9,600元 │
│ │年4月(共32會, │繳交5,000元, │以鄭志能名義│ │
│ │已進行24會) │活會則依當月得│參加) │ │
│ │ │標金額繳納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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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7月6日-101年│5,000元;死會 │周素美2會 │周素美:13萬500元 │
│ │12月(共30會,已│繳交5,000元, │黃惠燕2會 │黃惠燕:12萬9,000元 │
│ │進行15會) │活會則依當月得│ │ │
│ │ │標金額繳納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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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