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53號
TNDM,106,單聲沒,153,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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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105 年度調偵字第221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塑膠吸油管貳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受雇於陳育志經營之德雄交通公司( 下稱德雄公司)擔任大貨車司機職務,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 意,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17日,利用其駕駛公 司大貨車之機會,在臺南市麻豆區麻豆交流道下,以自備塑 膠吸油管、塑膠桶,抽取其駕駛大貨車油箱內之柴油共14次 、每次至少2 桶(每桶20公升裝),再將取得之柴油加以販 售而侵吞入己,而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經聲請人以該署105 年度調偵字第22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自105 年3 月31日至106 年3 月30日,現該 緩起訴已經期滿且未經撤銷,惟扣案之塑膠吸油管2 支(10 4 保管字第2279號),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 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 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 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 地之法院裁定之。」,105 年6 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之9 條第1 項)之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4分別有明文規定。次按「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佈,並均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取消修正前之從刑性質, 改為對犯罪事實之獨立法律效果,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 2 項亦配合修規定以「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 本件應適用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



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理由欄一所示之業 務侵占犯行,由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緩起訴期滿等 情,有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扣案之塑膠吸油管2 支, 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經被告自承在卷( 警卷第4 頁反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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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