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6年度,21號
TNDM,106,侵附民,21,201710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0000-000000號女子(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詹00(全名及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律師
被   告 楊博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立有 規定。
二、查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0號被告楊博欽之妨害性主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10 月31日宣判,然原告0000-000000號女子於上開刑事案件言 詞辯論後,尚未宣判而無提起上訴情事之前,即於106年10 月27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 院之收狀章可憑,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 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