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3169號
TNDM,105,簡,3169,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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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文昌
      周潪暐
      毛定華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4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莫文昌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周潪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毛定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3-4行「自民國98年11月 1日起,至104年10月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8年 11月1日起至105年4月25日止(即附表一編號12最末取得利 息日)」、第13-14行「並向莫文昌抽佣2、3%」之記載應更 正為「周潪暐並向莫文昌抽佣2%」、第16行「放款至今大約 賺200萬元至300萬元」之記載刪除,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莫文昌毛定華行為後,刑法第344 條業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103年6月2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則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增訂第2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 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以修正後主刑提高至3年以下



,罰金刑提高至30萬元以下而言,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 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被告莫文昌毛定華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3、附表三編號 3、4①、②、7、17①、24①、25、29所示各罪,均應適用 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規定論處。
㈡又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 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 ,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 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 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 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 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 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 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 生依刑法第 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再刑 法重利罪,以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為構成要件之一。是判斷該罪行為終了之日,並非 以借貸行為完成時為依據(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非字第 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莫文昌周潪暐就附表一編號8 、被告莫文昌就附表三編號1、5①、8、10、12①、19之行 為,初借款日、取得清償利息及最末取得利息日雖跨越刑法 修正施行前後,其歷次取得利息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詳如後述),且最末收取利息日在刑法修正施行後,是 行為終了時間亦在新法施行後,揆諸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 修正後之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適用之 問題。又被告莫文昌就附表三編號24①、25①之行為,其最 末收取利息日即行為終了時間亦在98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 第41條之後,故亦不生新舊法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犯法條:
⒈核被告莫文昌周潪暐就附表一所為,被告莫文昌、毛定 華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被告莫文昌就附表三編號1、2、4 ③、④、⑤、5、6、8至16、17②、18至23、24②、26至 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 ⒉核被告莫文昌毛定華就附表二編號2、3所為,被告莫文 昌就附表三編號3、4①、②、7、17①、24①、25、29所 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莫文昌與被告周潪暐就附表一各次犯行、被告莫文昌毛定華就附表二各次犯行,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接續犯:
另重利罪本即處罰相較於消費借貸契約、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分期巧取暴利,是以行為人基於同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收取之各期重利,形式上雖有多次收取行為,實質上均係本 於同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而生。本件被告就貸予同一被害人 之貸款接續收取利息之舉動,係為圖遂行收取同一筆貸款之 重利目的,而本於單一重利犯意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 續犯,僅論以一罪。至被告分別於不同日期借款予同一借款 人,顯非基於單一之決意,各次借款之重利行為並非在時間 上不可分割,而各具有其獨立性,自與接續犯之要件不合, 難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併予說明。
㈣數罪併罰:
被告莫文昌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犯共84次重利犯行,被告 周潪暐於如附表一所犯共29次重利犯行,被告毛定華於如附 表二所犯共4次重利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 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莫文昌周潪暐毛定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 財,竟重利放款予被害人,利用被害人需款孔急之際,放高 利貸獲取重利之暴利,使被害人因此背負高額利息,甚而可 能衍生重大之家庭、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秩序,惟念被告等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得之利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3人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 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 法第2、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1~38-3、40-2條條 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 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 公布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則本案關於沒收部分無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 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商業用本票1本、記帳本1 本、帳冊8本,係被告莫文昌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及犯罪 預備之物,此據其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警1卷第21頁),



為預防、遏止犯罪,認有沒收剝奪其所有之必要,應各依修 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在被告3人 之各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㈢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 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沒 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 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 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 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 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 問題。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 任,此與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因渉及共同侵權 行為與填補被害人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司法院院字第 2024號解釋),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 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 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 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台上 字第1186號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66年1月24日 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業經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而改採 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 為限之見解。又按被告犯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始借款予被害人,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當舖業者合法放款 可收取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19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析述如下:
⒈被告莫文昌於本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 ,為被害人即各借款人所繳之利息,該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三編號12部分,被害人嚴書賢係於不同時間向被 告莫文昌借款5次,惟其於警詢中僅泛稱共繳付利息約6萬 元等語,被告莫文昌亦供稱被害人嚴書賢共繳付利息約6 萬元等語,均未說明各次借款已付之利息及期數為何,則 認定該5次重利犯行之犯罪所得顯有困難,爰依修正後刑



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並採有利被告之原則,認定被害 人嚴書賢5次借款均按期繳息至最後一次借款日期當月即 103年5月底,故認被害人於附表三編號12之5次借款各應 已繳付14期28,000元、5期15,000元、4期8,000元、3期3, 000元、1期2,000元之利息【總額計為56,000元】,而為 被告莫文昌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
⒉被告周潪暐於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係由其招攬借款,並出 面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及本金後,全數轉交莫文昌,再向莫 文昌抽佣2%,亦即如果放款1萬元,每月利息1,000元至1, 500元,其僅分得200元等情,此據被告周潪暐與被告莫文 昌於警偵訊時供述在卷(見警1卷第28頁、73頁、偵卷第 71頁反面)。是以,被告周潪暐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罪 所得皆以各借款人「借款金額」之2%計算之,該犯罪所 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⒊被告毛定華於如附表二所示犯行,於偵訊時供稱係由其招 攬,其出面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及本金後,全數轉交給莫文 昌,並未抽佣等語,核與被告莫文昌於偵查中供述相符( 見偵卷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而卷內復無其他事證可資 審認被告毛定華抽佣而有犯罪所得,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 定,故認被告毛定華於如附表二所示犯行並無犯罪所得, 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㈣扣案之各借款人借款時所簽具之本票、身分證件影本等物, 為被害人向被告借款時,交予被告作為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 用,如被害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仍須返還予被害人, 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當無宣告沒收之餘地(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其餘扣案之現 金11萬元,業經被告莫文昌供述為自身所擁有之金錢(見警 1卷第21頁),與本件被告重利犯罪並無關係,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修 正前第344條、第34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38條之2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修正前)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莫文昌周潪暐共犯部分)(共29罪)┌──┬───┬──────────┬─────────┬────────┬─────────┬────────────┐
│編號│借款人│借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日期 │利息、1期時間 │已繳利息及期數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 │ │(換算年利率) │ │ │
├──┼───┼──────────┼─────────┼────────┼─────────┼────────────┤
│ 1 │陳立絮│①2萬元 │①103年12月27日18 │①2,000元,1個月│①22,000元,11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時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0%)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②2萬元 │②104年2月12日18時│②2,000元,1個月│②20,000元,10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0%)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許川扣│①2萬元 │①103年11月16日21 │①2000元,1個月 │①24,000元,12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時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0%)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②2萬元 │②104年3月13日21時│②2000元,1個月 │②16,000元,8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誤載為103 │120%)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年3月13日21時許,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應予更正)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 │蔡宗文│①2萬元 │①104年8月30日18時│①3,000元,1個月│①6,000元,2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80%)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②1萬元 │②104年9月24日18時│②1,500元,1個月│②3,000元,2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80%)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 │陳清昀│①2萬元 │①103年9月24日20時│①1500元,1個月 │①19,500元,13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90%)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②3萬元 │②104年7月29日20時│②1000元,1個月 │②3,000元,3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起訴書誤載為│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225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40%)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③2萬元 │③104年9月4日20時 │③1000元,1個月 │③2,000元,2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起訴書誤載為│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15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換算年利率為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60%)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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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銘晨│4萬元 │104年4月14日21時許│8000元,1個月 │48,000元,6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24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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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阮宇彤│3萬元 │104年8月23日15時許│4500元,1個月 │4,500元,1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前名│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阮文│ │ │(換算年利率為18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謹)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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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南冠│4萬元 │104年5月28日14時許│4,000元,1個月 │24,000元,6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換算年利率為12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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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鄭川寶│①1萬元 │①102年9月8日20時 │①700元,1個月 │①18,200元,26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 │ │(換算年利率84%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萬捌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②2萬元 │②102年12月5日20時│②1,400元,1個月│②16,100元,23期 │莫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許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 │ │(換算年利率84%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萬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周潪暐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之商業用本票壹本、記│
│ │ │ │ │ │ │帳本壹本、帳冊捌本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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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