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264號
TPDA,106,簡,264,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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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64號
原   告 黃方怡即民生承安診所
訴訟代理人 林祖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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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