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05號
TPDA,106,簡,105,2017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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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黃騰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
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0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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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