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原 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賢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
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300元。
二、依原告起訴書狀所附被告信封記載之發文字號所查得之裁決
書,其上所載受處分人為姚豫章,並非原告,則原處分何以
違法侵害原告權利,涉及原告是否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權
能,請原告一併補正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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