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劉林惠玉(即林文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10月6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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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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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 │張 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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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E-0007530-0│普通股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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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81237-4│普通股 │1 │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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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147207-1│普通股 │1 │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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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190855-3│普通股 │1 │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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