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江俊生即耕元國際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86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1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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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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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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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織谷股份│彰化商業│106年3月8日 │11,377元 │MN0376725 │
│ │有限公司│銀行長安│ │ │ │
│ │鄭森元 │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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