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209號
TPDV,106,除,1209,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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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代 理 人 許瑀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如附表所示本票有無受款人之記載?
㈡前開本票如何遺失?
㈢前開本票為何由「陳碧芳」為掛失止付之通知?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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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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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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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福旅行社│上海商業儲│106 年6 月8 │420,000元 │EB5526487 │
│ │股份有限公│蓄銀行東台│日 │ │ │
│ │司 黃明峰│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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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