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195號
TPDV,106,除,1195,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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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廖葉秀齡
代 理 人 廖耿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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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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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310450 9 │1 │363 │
├──┼────────────┼───────┼──┼──┤
│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412338 4 │1 │411 │
├──┼────────────┼───────┼──┼──┤
│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486448 1 │1 │452 │
├──┼────────────┼───────┼──┼──┤
│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554992 3│1 │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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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