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145號
TPDV,106,除,1145,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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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彭學星
代 理 人 林柔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6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群益證券投│群益店頭市場│0200002155 │1 │2000 │
│ │資信託股份│基金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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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