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林汶華(原名林春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6 年9 月24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 106 年9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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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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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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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1615-1 │1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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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3784-6 │1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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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6991-5 │1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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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0NX-0010208-3 │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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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NY-0001226-0 │1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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