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紀德旺
代 理 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翔營造有限公司、林世欽、楊妙麗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日,面額新臺幣肆仟萬元,票據號碼TH七四三三三七八號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翔營造有限公司、林世欽、楊妙麗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到期日為八十三年五月十日、面額新臺幣四千萬元、票據號碼TH七四三三三七八號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七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七四九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於一0 六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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