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再發
訴訟代理人 黃凱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261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7 月17 日屆滿(106 年7 月15及16日均為假日,故以同年7 月17日 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2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麥之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6年3月15日│21,578元 │JA3201035 │
│ │司 鍾愛貞 │行城東分行│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