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32號
TPDV,106,除,1032,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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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敏敏
代 理 人 吳鎮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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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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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付款地│利息│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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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馳凱實業有限公司│96年4月23日 │ 未載 │18,000,000元│臺北市│年息│
│ │ 朱健志 朱育德│ │ │ │中山區│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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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馳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