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29號
TPDV,106,重訴,1229,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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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景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
  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1,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106年10月27日前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
  。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依事實發生之
  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應
  證事實及所用證據(須含借據、撥款證明、利率證明、還款
  明細等,並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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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