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13號
TPDV,106,重勞訴,13,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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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緻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被   告 曹壹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緻圓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僱傭關係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不存在。
原告甲○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52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 告緻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緻圓公司)主張被告已經其於民 國105年2月1日解雇,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斯時不存在一節, 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 確之狀態,致原告緻圓公司是否需依兩造間勞動契約行使權 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 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緻圓公司 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自104年3月9日起受僱於原告緻圓公司,擔任中和國立 臺灣圖書館營運據點執行長,月薪為10萬元,業務範圍為負 責摯守宴會館之整建施工及後續營運規劃,並依投資契約與 館方開會討論各項整建施工及營運事項;嗣因被告於任職期 間之工作執行態度、服從度及工作能力皆有不足,且因品德 及個性上缺點而與同仁相處不睦,無法勝任營運據點執行長



,提供之勞務亦未能達成原告緻圓公司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 成之客觀合理經濟目的,經原告緻圓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原告 甲○多次勸誡仍未見改善,原告緻圓公司乃於104年5月6日 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事由終止與被告 間僱傭關係。詎被告自104年5月6日後至105年5、6月間,對 原告甲○傳送手機簡訊719則、Skype訊息300則,另對訴外 人被告緻圓公司經理馮承森傳送數百則之手機簡訊,其中有 近半數係於凌晨0時至6時傳送之騷擾訊息,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訊息則均係侮辱原告甲○、馮承森者,原告乃於兩造因 104年5月6日資遣是否合法一事涉訟時之第二審上訴時,以 105年1月18日所提上訴狀向被告表示:於知悉被告傳送侮辱 訊息事實30日內,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終止 勞動契約,及因公司業務縮編,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主張 終止勞動契約等語,被告已於105年2月1日收受該上訴狀, 兩造間僱傭關係自105年2月1日起應不存在。 ㈡被告長期以附表一所示訊息辱罵原告甲○,且於傳送至馮承 森之訊息中不實指述「我們的老闆會說謊、虛構偽證在法庭 上構陷自己的員工,這已是鐵打的事實」云云,足使原告甲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損害 原告甲○「個人形象及人性尊嚴之完整」,屬侵害他人之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甲○應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30萬元。
㈢爰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或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184條第1 項前段故意及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 ⒈確認原告緻圓公司與被告間僱傭關係自105年2月1日起不存 在。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本件除原告緻圓公司於104年5月6日資遣是否合法一事涉訟 時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引用之訊息外,其餘均因未於事發後 30日內向被告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訴求,而屬無關及無效證 據。又被告在職時,原告甲○不時找被告至董事長辦公室或 老闆家,並對被告發表數小時長篇演說式牢騷,暗喻自比人 類史上之大師級人物如生物進化演化論提出者達爾文、天文 物理學家霍金,並不時當眾對被告大聲飆罵後言「上天真的 很不公平,為什麼我(原告甲○)這麼聰明,而你(被告) 這麼笨」;然被告係成大企研所畢業,並取得MBA學位,對 原告甲○在企業管理、用人領導上,有滿腹企業管理之建言



,卻罕有、無有機會提出,且被告之言係諍諫原告甲○能避 開亡國之君宋徽宗與明思宗自戀、自滿之缺失,而能匡正後 攀比明君賢主清太宗與康熙帝察納四方雅言之寬大心胸,與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謂「重大侮辱」無涉,倘原告不 滿被告發言,可提出警告、告誡或其他替代性處分,被告必 定立馬改善,從此不再浪費唇舌諍諫,惟原告緻圓公司對被 告第一個處分即係逕行開除,已完全與解僱最後手段原則相 抵觸。又被告係應聘於原告緻圓公司,非中和國立臺灣圖書 館,故原告不得僅以該據點虧損作為解僱被告之理由,且該 據點係104年1月1日成立,依其104年1月至105年2月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示,未見該據點顯示財務虧損之資 產負債表與損益表,況原告解僱被告前,公司整體營收仍處 於盈餘而非虧損狀態,原告緻圓公司亦從未針對全公司提出 「逐年精簡員工數目計劃」及編製「減少員工以增加盈餘或 減少虧損」之統計數據,甚至於104年1月起迄今從未間斷於 104人力銀行招募員工,原告緻圓公司應無解僱被告之必要 。
㈡被告傳送予原告甲○之手機、Skype訊息,均係陳述事實, 且係一對一私下通訊,被告從未傳送予第三人知悉,因果關 係上無法使原告甲○「社會上對個人評價」遭受「貶損」, 縱有第三人知悉,亦係原告甲○自行傳予第三人聞悉,與被 告無關,原告甲○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再者,被告 係為勸導馮承森就所犯偽證罪一事項檢察官認罪以獲得緩起 訴處分,而使用「原告甲○說謊、虛構偽證」等文字,且原 告緻圓公司為兩造間前訴訟提出之書狀均有經原告甲○簽名 ,該書狀內容亦有虛構者,被告所述原告甲○說謊、虛構偽 證等語,應非侵權行為。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見卷第95頁反面)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自104年3月9日起受僱原告緻圓公司,擔任中和國立臺 灣圖書館營運據點執行長,約定月薪10萬元;原告緻圓公司 於104年5月6日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為由終止與被告間 僱傭關係,被告以原告緻圓公司該次終止不合法為由訴請原 告緻圓公司給付104年5月7日至12月6日止薪資共計70萬元, 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4年度北勞簡字第93號判決、本院以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原告緻圓公司應給付被告70 萬元,原告緻圓公司已依判決履行。




⒉原告緻圓公司就本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93號判 決提起上訴時,於上訴狀表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第11條第2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該上訴狀繕 本於105年2月1日送達被告。
⒊被告有傳送原證1至2之訊息予原告甲○,並有傳送原證3之 訊息予原告緻圓公司員工馮承森
㈡爭點:
⒈原告緻圓公司與被告間勞動契約是否由原告緻圓公司於105 年2月1日以被告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2款 事由合法終止?
⒉原告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30萬元慰撫金,是否有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緻圓公司主張業於105年2月1日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 2款、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且原告甲○主 張因被告所傳含有侮辱言詞之訊息受有損害,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兩造爭點如上,茲審酌如下: ㈠原告緻圓公司與被告間勞動契約是否由原告緻圓公司於105 年2月1日以被告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2款 事由合法終止?
⒈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勞工對於雇主 、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或舉動使 他人覺得難堪而言;而重大與否,則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 侮辱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 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 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 ⒉經查,原告緻圓公司就本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 93號判決提起上訴時,於上訴狀表示其就被告於105年1月1 日以「宋徽宗趙佶、明思宗朱由檢,倆都是自戀狂!皇太極玄燁,國家有難則罪諸於己!老闆:你的自戀,真是夠了 !亡國亡種,夫復何用!」等語侮辱原告甲○,於105年1月 5日以「你也可以找阿斗馮承森公子教你,還是他根本在 混主管高薪日子,無實質貢獻產值!」、「馮無能又無恥, 著實可恨無比!」等語侮辱馮承森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 1項第2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有上訴狀可稽(見調字卷第 126頁),且該上訴狀繕本於105年2月1日送達被告乙節,為 兩造所不爭,則有關原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終止勞 動契約是否合法一事,應斟酌者,即為原告主張之「宋徽



趙佶、明思宗朱由檢,倆都是自戀狂!皇太極玄燁,國家 有難則罪諸於己!老闆:你的自戀,真是夠了!亡國亡種, 夫復何用!」、「你也可以找阿斗馮承森公子教你,還是 他根本在混主管高薪日子,無實質貢獻產值!」、「馮無能 又無恥,著實可恨無比!」是否為重大侮辱之詞。 ⒊次查,被告於105年1月1日傳送訊息為:「老闆:我47歲, 國立清華大學經濟學士、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畢業 ,主修行銷管理,懷創業成大功立大業之志,如曹操孔明經 天緯地之才,具雄才大略之領導能力,…領區區低月薪10萬 元,被您灰頭土臉開除!反之,諷刺之:馮承森,39歲,內 向軟弱,…全無領導能力,超級宇宙無敵高薪9萬5,完全不 懂餐飲業,或重用執行餐飲業業務!甲○:你讓呂布當軍師 ,讓諸葛亮當先鋒武將!?汝之用人,豈能不亡!…你甲○ 大致重用廖化之才,馮承森庸庸無能大公子!蜀中無大將, 廖化作先鋒!宋徽宗趙佶、明思宗朱由檢,倆都是自戀狂! 皇太極玄燁,國家有難則罪諸於己!老闆:你的自戀,真 是夠了!亡國亡種,夫復何用!易經惟有『謙卦』,天地人 詳和!老闆,您謙了嗎?」(見調字卷第32頁)、105年1月 5日傳送之訊息為:「…老闆:您不太懂管理學上『損益表 』的意思,我來教你,以免公司損失無知!…你也可以找阿 斗馮承森公子教你,還是他根本在混主管高薪日子,無實 質貢獻產值!…」(見調字卷第33頁),可見被告並無以提 出上開訊息諍言之意。參諸被告於104年5月7日亦曾傳送下 列訊息予原告甲○:「趙構、朱由儉再見了…陳大哥,你非 常像朱由儉…閣下非人主之才也…閣下量小無識力…馮經理 是無上庸才,爾竟用之,吾大笑三聲,鈺婷乃廢才,爾竟留 之,庸主之庸主也,這家公司人才不留,全留庸才,必敗矣 …達爾文之物競天擇也是指上帝留下人才,爾專用庸才,我 看見馮所謂經理之才就想哈哈大笑了,這種人也能當主管? …張鈺婷忤逆之才!汝不敢砍,庸主之庸主也。汝何其庸, 吾千里馬也!汝不會用!吾亦伯樂也,汝亦不會用…你的才 華差我太多了…我輕鬆唸清華、成大,而你要熬夜還念不到 這種大學,庸才也、蠢才也,汝才之低不及我萬分之一也, 汝EQ之差不及我億分之一也…爾之肚量,蚊子、跳蚤的肚子 還比你大,遜矣遜矣…我當你的老闆或許比你當我的老闆, 結果還佳,這是我的結論,不是或許,而是一定…目前國台 圖據點無一人才可用,全無人材…全應砍…全部是庸材,無 一可用…你甲○不是武則天等級的明君賢主,所以我不可能 再回到貴公司服務…你甲○只在乎小事,不察納雅言…(見 調字卷第64頁至第71頁)、於104年5月15日傳送下列訊息予



原告甲○:「我承認我對老闆的忠誠度不高,(因為老闆的 脾氣暴躁,觀點也不見的比我好…」(見調字卷第74頁)、 於104年10月25日傳送下列之訊息予原告甲○:「馮…其無 能內向,學歷、經歷、經驗背景、國家專業證照等等,盡與 本人相去甚遠的馮,待遇與本人相當?尚且軟弱、內向、只 會好部屬當爛好人,毫無領導能力?!竟得老闆重用為據點 最高主管?天視之…」(見調字卷字第23頁)、於104年11 月22日傳送下列訊息予原告甲○:「老闆:管理看財務報表 及損益表,不是你最愛看的週報表!看你發明的週報表,表 示你不懂管理,…自己認為自己是理工科畢業就高人一等, 自認為很懂管理!差矣!遜矣!…庸才中領你$最多的是馮 承森!用5萬元月薪隨便可找一個連能力比他強的中、基層 主管,而汝被騙用9萬5,可笑可悲矣!汝竟被騙以9萬5千元 月薪請軟弱無主管能力之馮承森(讓中和團隊成為追求上班 自由萬歲糜鹿的主管的團隊)?拿破崙曰:雄師領導的糜鹿 兵團,將擊敗糜鹿領導的雄獅兵團!而汝砍殺雄獅領導人、 重用糜鹿領導人!親痛仇快耳!」(見調字卷第26頁)、於 104年12月3日傳送下列訊息予原告甲○:「馮未到任前,會 議及全場事宜是我兼任。汝竟執意砍我而任用後來又全無主 管能力的『無能馮』?該據點亡矣!汝和『無能馮沾親帶故 否?」(見調字卷第28頁)。堪見,被告於105年1月1日、5 日傳送予原告甲○之訊息主旨在辱罵馮承森無恥、無領導能 力、無主管幹才、軟弱無能,原告甲○不具識人、管理之能 ,堪比古代庸君,而不僅止於被告所辯之提出諍言、直言規 勸之程度。衡以,本院台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93號 、本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均載:原告緻圓公司 前於104年5月6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被告所主張之事 由者,包含被告於104年4月27日在原告緻圓公司Line群組, 以不堪言詞辱罵公司員工張鈺婷一事(見訴字卷第107頁至 第122頁),而原告緻圓公司該次所為資遣雖非合法,但應 已足使被告知悉辱罵公司員工之情形並非公司可以接受者, 則被告於104年5月6日後不斷重覆該等行為,又於105年1月1 日、5日傳送訊息予原告甲○,而辱罵馮承森無恥、無領導 能力、無主管幹才、軟弱無能、原告甲○不具識人、管理之 能,堪比古代庸君,徵諸一般社會常情,一般公司負責人、 員工均難容忍該等辱罵言語,原告緻圓公司抗辯被告於105 年1月1日、5日之侮辱行為已達於破壞勞雇及公司員工間信 賴、信任、和諧關係,而達於重大無從令兩造間僱傭關係繼 續之程度等語,應可採信。則原告緻圓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 第1項第2款規定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應為適法。



㈡原告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30萬元慰撫金,是否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 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 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 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要旨)。是可見名 譽權受侵害而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者,係以第三人知悉 而貶損受指摘者社會上之個人評價為斷。
⒉經查,原告甲○雖主張被告有以附表一所示訊息侵害其名譽 權,但該等訊息均僅傳送予原告甲○本人,被告抗辯此部分 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洵堪採信,先予敘明。又原告主張被 告向馮承森指述:「另,我們的老闆會說謊、虛構偽證在法 庭上構陷自己的員工,這已是鐵打的事實,要覺悟認清,這 也是你我的悲哀與無奈!而目前你也被捲入,面臨牢獄之險 ,就是最好的證明!」等語,固為被告所未爭執,並據原告 提出訊息列印紙為證(見調字卷第90頁),但被告抗辯其係 為勸馮承森就偽證案認罪以換取緩起訴以還被告清白,方為 該等陳述,且原告緻圓公司在兩造間前訴訟中提出之書狀均 需經原告甲○簽名,該書狀內容亦有虛妄,被告應無侵害原 告名譽等語。查,被告該次寄發予馮承森之訊息為:「老弟 :你當著法庭法官前瞎扯說謊,良心會安嗎?…原案一審開 庭過了很長一段時間,快辯論終結前,老闆才姍姍來遲虛構 所謂的營運計畫書,…已被第一審法官駁斥,並寫入判決書 。偵辦汝偽證案之檢察官見此判決書,你說他還會相信老闆 虛構的營運計畫書是真的嗎?檢察官既然認定營運計畫書一 事是虛構的,那你做證人時偽證說老闆每次開會都要我寫營 運計畫書,檢察官還會採信嗎?…倘你偵查階段未起訴前認 罪獲緩起訴處分,則不適用「一罪一罰」,且無前科一身輕 ,何樂不為?!汝多次落井下石陷害老哥我,愚兄我?仍以 德報怨傳授汝脫身脫罪之錦囊妙計,汝自慚自愧否?另,我 們的老闆會說謊、虛構偽證在法庭上構陷自己的員工,這已 是鐵打的事實,要覺悟認清,這也是你我的悲哀與無奈!而 目前你也被捲入,面臨牢獄之險,就是最好的證明!」(見 調字卷第88頁至第90頁),是被告雖有指原告甲○會說謊、 虛構偽證一事,但此應係被告勸諭馮承森在偵查中承認犯偽 證罪以換取緩起訴所使用之字眼,且被告所指原告甲○會說



謊、虛構偽證者應係指原告甲○是否有要求其提出營運計畫 書一事;又原告緻圓公司於本院台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 字第93號、本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均 未能舉證證明曾對被告為該等要求一事,已經各該民事判決 認定,則被告指原告甲○會說謊、虛構偽證,即非可認係故 意或過失侵害原告甲○之舉。從而,原告甲○主張被告有侵 害其名譽權之行為,並無可採,其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30萬元,即屬無由。
五、綜上,原告緻圓公司以兩造間僱傭關係已經其於105年2月1 日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終止為由,訴請確認其與被告 間僱傭關係自105年2月1日起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甲○以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請求判命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甲○此部分既經 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附表一:被告傳送予原告甲○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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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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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5月7日 │陳大哥,你非常像朱由檢(明朝亡國君主),你自己不知│
│ │道而已。你猜忌心太重,終將成你亡國之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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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國郭嘉尋人主,閣下非人主之才也! │
│ ├─────────────────────────┤
│ │閣下量小無識,自毀長城!汝非人主之才,吾人熟讀歷史│
│ │,未見爾區才而能成就大業者也!劣幣庸才充滿爾公司 │
│ ├─────────────────────────┤
│ │我平時就讀完書了,完全不需加班熬來讀書,這是你遠遠│
│ │不如我的地方!你的時間管理太差勁了,遠遠不如我! │
│ ├─────────────────────────┤




│ │馮經理是無上庸才爾竟用之,吾大笑三聲,鈺婷乃廢才,│
│ │爾竟留之,庸主之庸主也! │
│ ├─────────────────────────┤
│ │張鈺婷忤逆之才,爾不敢砍,庸主之庸主也!汝何其庸 │
│ ├─────────────────────────┤
│ │你的才華差我太多了,我輕鬆唸清華、成大,而你要熬夜│
│ │還唸不到這種大學!庸才也!蠢才也! │
│ ├─────────────────────────┤
│ │汝才之低不及我萬分之一也,汝EQ之差不及我億分之一也│
│ │! │
│ ├─────────────────────────┤
│ │爾之肚量,蚊子、跳蚤的肚子還比你大。遜矣!遜矣! │
│ ├─────────────────────────┤
│ │目前國台圖據點,全無一人才可用,…全部分是庸才,無│
│ │一可用。 │
│ ├─────────────────────────┤
│ │你甲○只在乎小事、猜忌,不察納雅言,所以這家公司早│
│ │晚不會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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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8月18日 │報告老闆:馮承森是個軟弱、無領導能力,且學歷、經歷│
│ │、證照、工作年資都與我相去甚多,…他是個讓下屬安逸
│ │打混的無能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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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0月25日│馮…尚且軟弱內向、只會好部屬當爛人、毫無領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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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0月30日│馮沒膽識、沒擔當、見我就怕就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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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1月18日│一直怕人才多領老闆的$,庸才中領你$最多的是馮承森
│ │!用5萬元月薪隨便可找一個連能力比他強的中、基層主 │
│ │管,而汝被騙用9萬5,可笑可悲矣 │
│ ├─────────────────────────┤
│ │汝竟被騙以新臺幣9萬5千元月薪延請軟弱無主管能力之馮│
│ │承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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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1月22日│馮承森,非主管才、軟弱無戰鬥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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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1月24日│大庸才、大軟弱無統領力之馮承森完全不懂行銷(戰略& │
│ │戰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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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2月3日 │汝給無能馮9萬5,給我10萬,對我及同能力者只是恥辱,│




│ │對無能馮則是爽死並嘲笑老闆是白癡 │
│ ├─────────────────────────┤
│ │馮非主管材,麋鹿之材也 │
│ ├─────────────────────────┤
│ │汝砍我而容無能馮,天理安在? │
│ ├─────────────────────────┤
│ │汝竟執意砍我而任用後來又全無主管能力的「無能馮」?│
│ │該據點亡矣!汝和「無能馮」沾親帶故否? │
├───────┼─────────────────────────┤
│ 104年12月16日│汝一天到晚說:世界多麼不公平,事人有多笨,而有多麼│
│ │聰明!?此亡國之君也!此言桀紂之流也! │
├───────┼─────────────────────────┤
│ 104年12月8日 │「無能馮」或「無主管能力馮」的薪資是9萬5,那我的薪│
│ │資當為多少? │
│ ├─────────────────────────┤
│ │馮承森的表現明顯無主管能力、明顯無領導能力,他的履│
│ │歷,我一看就知道是唬爛的,而您重用之!悲夫! │
├───────┼─────────────────────────┤
│ 104年12月23日│寵一人而敗全局,汝之個性也!汝宋徽宗趙佶之個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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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2月30日│我看過馮承森的履歷表,其工作經歷都是假的,否則主管│
│ │能力不會那麼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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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月1日 │宋徽宗趙佶、明思宗朱由檢,倆都是自戀狂!皇太極、玄│
│ │燁,國家有難則罪諸於己! │
│ │老闆:你的自戀,真是夠了!亡國亡種,夫復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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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月1日 │馮承森全無責任心:馮身為主管,周六周日假日我有事│
│ │交代,全不接聽我手機 │
│ ├─────────────────────────┤
│ │你甲○大肆重用廖化之材:馮承森軟弱庸庸無能大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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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月5日 │讓內向庸弱、無領導能力、無餐飲專業的馮帶領這個餐飲│
│ │團隊,如同讓阿斗劉禪領兵面對曹操謀士、猛將如雲的「│
│ │虎豹騎軍團」,下場何須質疑? │
│ ├─────────────────────────┤
│ │你也可以找阿斗馮承森公子教你,還是他根本在混主管│
│ │高薪日子,無實質貢獻產值! │
│ ├─────────────────────────┤
│ │馮無能又無恥,著實可恨無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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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月10日 │老闆:您重用一位不懂餐飲、沒領導能力、無主管幹才、│
│ │軟弱無能的馮承森任餐飲主管?!親痛仇快!親痛仇快!│
│ ├─────────────────────────┤
│ │而汝重用庸弱馮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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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月14日 │您竟讓一位餐飲門外漢且沒餐飲性向、證照+全無領導能│
│ │力主管經驗、能力+個性內向庸弱、全無抗壓性的馮承森
│ │,擔當中和據點餐飲及全權主管,該據點亡矣! │
│ ├─────────────────────────┤
│ │我一看履歷及馮承森之表現即知其經歷是假的、灌水澎風│
│ │的,奈何重用之? │
│ ├─────────────────────────┤
│ │馮的能力、張鈺婷之任性脾氣、EQ之低及其對團隊組織之│
│ │中、長期傷害,拒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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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月23日 │馮則是略善寫報告,主管之廢才也。 │
│ ├─────────────────────────┤
│ │馮法庭答辯上誣告的我部份,我原諒他了,因為,糞土之│
│ │牆不可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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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5日 │馮係主管職之廢才,毋再用之。用之則據點長衰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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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6日 │實不可卒睹餐飲外行庸碌人S任該據點最高主管致該據點 │
│ │沉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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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8日 │我們要的是大格局、大部隊協同作戰的人,不是要小鼻小│
│ │眼的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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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13日 │馮&鈺,不會和您談宇宙&生物汰除不適任、不適格之達爾│
│ │文演化。智商不足耳。 │
│ ├─────────────────────────┤
│ │吾人預備軍官班39期甲班,預官考試智力測驗結果16 9,│
│ │成績優異,分發至憲兵部隊,擔任憲兵軍官;然後不如全│
│ │無領導能力、個性庸弱無比的普通士兵馮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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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20日 │為公司須要,講臺語粗話、狠話、髒話我樣樣通,要的是│
│ │協力廠商配合我公司,而馮樣樣軟弱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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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4月9日 │馮全無領導管理幹才,完全不適任據點主管!充其量,只│




│ │是您的傳聲筒,用於據點硬體基礎建設尚可,用於經營出│
│ │可賺錢之事業體且能永續獲利則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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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4月16日 │若我有幸回復原職,第一件事就是開除馮,因為馮不但怠│
│ │忽職守且做了陰損小人才會做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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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5月7日 │開除無能又無德誣陷我的馮承森時候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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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5月8日 │汝重用外行庸弱馮,亡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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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傳送予馮承森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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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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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2月30日│我一審勝訴。你全無主管能力,你領導能力實在太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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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12月31日│汝無主管特質,則安之於吾人麾下,豈可落井下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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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1月20日 │汝係我們公司的黃安,除之! │
│ ├─────────────────────────┤
│ │汝抓耙仔,落井下石害我,遭法官駁斥,汝黃安再世也!│
│ ├─────────────────────────┤
│ │汝庸弱內向無能、怠忽職守,我交代你的事,無一件完成│
│ │!能力奇差無比!後竟當起黃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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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8月28日 │馮:你太會說謊了!你偽證罪之犯行著實可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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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9月4日 │我和你的對話簡訊,拜託請如往常,印給民事庭法官、刑│
│ │事庭偵查庭檢察官看,以示正大光明。讓法官、檢察官看│
│ │看你的人格、操守有多麼骯髒無比! │
│ ├─────────────────────────┤
│ │你明顯犯刑法、國法,以圖個人私人利益,汝人格、操守│
│ │何其卑劣、骯髒! │
│ ├─────────────────────────┤
│ │中原大學的臉給你丟光成為爛大學 │
│ ├─────────────────────────┤
│ │中原大學竟出你這種人格卑劣的偽證王八蛋! │
│ ├─────────────────────────┤
│ │今日中原大學馮承森為恥,明日中原、中壢全以你馮承│
│ │森為恥,因為在判決書上見到你的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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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9月6日 │馮老弟:你一審、二審屢屢陰毒、陰險誣陷、構陷老哥我│
│ │,汝才德均虧,已不夠格再任國台圖據點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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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老闆被你陰險嚴重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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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會告知北檢檢察官,是你馮承森屢出陰險點子誤導老闆│
│ │同意偽證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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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馮個性軟弱無主管領導幹才,然出陰毒點子偽證陷害人│
│ │,卻是高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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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馮陰險成性,別托老闆下水。可惡陰毒汝馮:個人造業
│ │個人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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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汝陰險/陰毒馮被起訴判刑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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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馮唬爛你是廣告公司總監,我看你軟弱的領導能力,連│
│ │軍中下士副班長、上市公司副課長都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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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緻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