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劉雙喜
張玲美
劉雙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被 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慧芝
人
被 告 劉雙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