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185號
TPDV,106,訴,4185,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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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仁(即林雪娥之繼承人)周匡威(即林雪
娥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萬8,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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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