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仁(即林雪娥之繼承人)、周匡威(即林雪
娥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萬8,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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