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74號
TPDV,106,訴,4074,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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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74號
原   告 唐懋勳(原名唐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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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