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原 告 李欣育
被 告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祈成
黃信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
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
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欠16,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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