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94號
TPDV,106,訴,3394,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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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39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晴珮
      謝婷宇
被   告 蔡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 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嗣又與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來公司)合併而為存續銀行乙情,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 9800316561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5日金管銀 外字第10300333460號函可憑,是美商花旗銀行、大來公司 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由原告概括承受,先予指明。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第26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5月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卡號為4311780103315001之VISA信用卡乙張,依約被告 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 者,原告得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於最高利率( 即年息20%)範圍內,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 。詎被告自93年8月5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新臺幣(下同)



374,309元之消費帳款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等未支付,被 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 項。另,被告於82年7月1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 用卡號為5408050012788008之MASTER信用卡乙張,依約被告 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 者,原告得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於最高利率( 即年息20%)範圍內,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 。詎被告自93年8月5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380,570元之消 費帳款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等未支付,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為此爰依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電腦帳務資料、歷期帳單、消費明細表影本為證(見本院 卷第7頁至第12頁、第23頁至第43頁、第53至60頁),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 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 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㈢、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 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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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項目 │計息本金(│起息日(民國) │年息利率│
│號│ │新臺幣) │ │ │
├─┼───┼─────┼────────┼────┤
│1 │信用卡│308,833元 │自94年1月6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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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卡│307,606元 │自94年1月6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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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