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02號
TPDV,106,訴,2902,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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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02號
原   告 林慶朝
      林連瓊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陳憶如律師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范惠珠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卷附協議書第4條約明就保險契約所生 之賠償爭議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 (本院卷第15頁),惟協議書末緣當事人簽名欄內並無原告 之簽認,自無從認該協議書成立生效,而難謂兩造有以本院 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是原告上開主張,尚無可採。 而依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係位於苗栗縣,此有被告經法 院判處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397號、第54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再酌以 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鎮○○路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單在卷為證,是本件無論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或 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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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