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9號
原 告 游震宇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棠富桂糕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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