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孚揚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雄
相 對 人 楊森雄
林素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四二七九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597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2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 字第42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屆期,為此 聲請變更提存物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 票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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