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37號
抗 告 人 江進龍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江進展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
1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簡字第59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之一種, 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 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核定土地優先承買權之訴訟標的價額 有誤等語,爰聲明求予廢棄原裁定。
三、本件抗告人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其就本院105 年度司執 字第78546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拍賣 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所有權存在 ;聲明第2 項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之執行 程序;聲明第3 項請求確認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經查,系爭土地及建物經本院系 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第4 次拍賣 後,由第三人唐建華各以新臺幣(下同)1,446 萬8,888 元 、41萬元得標拍定之事實,有不動產拍賣公告、106 年5 月 9 日拍賣不動產筆錄、投標書附卷可查(見系爭強制執行事 件卷三第10-12 、29、30頁)。抗告人訴之聲明第1 、2 項 ,均係主張其有系爭建物所有權,則其本於異議權,而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核算為41萬元,訴訟標的乃互相 競合;另聲明第3 項則為請求確認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 在,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上開拍定價格即系爭土地 交易價額定之,且與聲明第1 、2 項,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之關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487萬8,888 元(計算式:410,000 +14,468,888=14 ,878,888),抗告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4萬2,944 元,原 裁定依前揭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計算抗告人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扣除抗告人已繳之4,410 元後,尚應補繳 13萬8,534 元,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泛言原裁定就其主張有 優先承買權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計算有誤云云,洵無可 採。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既無不當,抗告人聲明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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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地│面積 │權利範圍│
│號├───┬────┬──┬───┬───┤ ├────┤ │
│1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 │臺北市│信義區 │福德│1 │922 │建│1034 │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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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建號│基地坐落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號│ ├──────────┤樣主要├───────┬─────┤利│
│ │ │建物門牌 │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範│
│ │ │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圍│
│ │ │ │屋層數│ │及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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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81│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1 │4 層樓│四層:100.64合│陽台12.41 │全│
│ │ │小段922 地號 │鋼筋混│計:100.64 │ │部│
│ │ ├──────────┤凝土造│ │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中坡南路│ │ │ │ │
│ │ │168 巷1 號4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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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498│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1 │4層 │第4 層頂層增建│ │全│
│ │ │小段922 地號 │ │部分:87.40 │ │部│
│ │ ├──────────┤ │合計:87.4 │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中坡南路│ │ │ │ │
│ │ │168 巷1 號4 樓頂層增│ │ │ │ │
│ │ │建部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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