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簡上字,106年度,2號
TPDV,106,消簡上,2,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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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薛銀霞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玉坤
被 上訴人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被 上訴人 林陳碧華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5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關於上訴人於106 年10月5 日提出之民事第二審陳述意見㈡ 狀,請被上訴人惠予表示意見;兩造倘有其他之補充意見, 亦請於106 年11月8 日前具狀提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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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