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6年度,30號
TPDV,106,海商,30,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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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0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參 加 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海商字第二五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 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受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 運送貨物所造成之損害美金135,614.81元,惟原告是否得向 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本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5號民事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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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